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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2012-12-05 00:00  

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信部《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委托负责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职责

第三条专委会负责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培训测试整体计划;

(二)做好培训考核中相关协调工作;

(三)落实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测试内容;

(四)组织编制教材、培训授课教师;

(五)制定测试标准、必要时调配教师;

(六)确认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七)继续教育学时的冲抵认定;

(八)向培训单位提供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条培训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生源情况拟定具体培训计划;

(二)组织落实培训及测试的相关工作;

(三)报送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人员名单;

(四)受委托发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补充、拓展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

第六条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

(四)通信与广电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五)通信与广电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六)通信与广电工程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七)通信与广电工程安全管理;

(八)通信与广电工程注册建造师相关知识与能力;

(九)需要补充的其它与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有关的知识。

第七条按要求,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目前先集中安排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1年的人员。具体方案是: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共120学时,其中面授90学时,网上学习(自修)30学时。课堂集中面授包括培训时间和测试时间安排5天;网上学习(自修)的30学时由学员点击指定网站的内容完成。培训费用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由经专委会组织培训并颁发聘书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及免收相应学时培训费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免收培训费用不超过3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条需冲抵学时人员信息应在培训前报专委会认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组织

第十一条专委会根据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分布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培训测试整体计划,交培训单位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根据整体计划安排,拟定并在单位网站上公布具体培训计划及自修部分测试要求。为保证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每个培训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20人左右。

第十三条培训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培训测试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情况等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专委会。

第十五条专委会对继续教育测试合格人员进行确认,同时在专委会网站上公布名单,包括通信与广电专业统一编号和冲抵认定学时。

第十六条培训单位对确认合格人员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及统一编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通信发展司负责对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专委会每年年底将培训情况书面报送通信发展司。

第十九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通信发展司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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