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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14  |   阅读量:   |   发布人:



考试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时如违反试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由监考教师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在考场记录表上注明“作弊”情节,交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视情结轻重可扣除该门课程5--20分:

1).不按规定就座;

2).开考后座位上或抽屉内有禁带物品;

3).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

4).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讲话或在走廊上喧哗;

6).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

1).开考后,经查获夹带有关资料(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袭);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5).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试卷;

6).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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