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按照陕西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于每年1—3月期间持准考证和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所在函授站点和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函授站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已经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由学院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持交费收据到有所在函授站点或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1周内按旷课论处,1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所在函授站点负责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注册工作,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要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上报学生到校情况。每年3-5月由各函授站点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在校学习班级以入学年份实称,如2014年入学的班级,简称“2014级”。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学生的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
第十条每学期或学年结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一条函授学生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作业成绩、检测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0%,检测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成绩由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10%,期末考试成绩占90%。有实验教学要求的课程一般在面授教学期间随课安排实验,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不合格。函授学生参加面授教学时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学时数1/3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考前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三条学生对应修公共必修课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学院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学院相应层次教学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 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继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成人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厅规定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章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1年内(含1年)给予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
(二)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五)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缺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
(七)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八)严重违反学院纪律,屡教不改者。
(九)在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条学生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及学院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函授学员面授学习期间只允许1次全程请假。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表彰或奖励。学生毕业最后学期,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和学生干部,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三)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四)留校查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五)违反学院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奖励、处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生毕业前,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向教育部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时间为每年12月(或6月)。函授学生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于每年6—7月发放。学生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原则上由函授站点统一从继续教育学院领取,不直接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门至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予补考1次。函授学生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毕业答辩期间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若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继续教育学院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审查无误后,由学院开据学历证明。
第三十二条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实称,如2014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14 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