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原则上信息不予变动
一、属于招生过程填涂、录入错误的,需提供:
1、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考生当年的报名表复印件;
3、高考诚信承诺书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户籍证明落款时间应在2个月内);
5、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学生个人申请及免责书。
二、属于在校期间变更的,需提供:
1、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2、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户籍证明落款时间应在2个月内);
3、姓名变更的,需提供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时的全部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5、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姓名变更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
6、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学生个人申请及免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