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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邮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09  |   阅读量:   |   发布人:



西安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陕西省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西安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授予对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举办的函授高中起点本科班和大专起点本科班。   

二、授予原则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考试由学校参照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由学校参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要求命题和组织考试。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可以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的依据,不再专门组织考试。   

三、授予条件   

1.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及《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2.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3.参加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良或以上;   

5.“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 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4.学位课程考试(含外语)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5.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申请程序   

1.成人教育部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就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省学位办批准;   

4.根据省学位办审批结果,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进行学位信息注册,由学校统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原《西安邮电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由西安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邮电大学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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